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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力资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协会中文全称为“成都市金牛区人力资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 of Chengdu Jinniu”,简写为“CJHRA”。 第二条 性质 协会是由从事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区域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协会坚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实施金牛区人才发展战略,为金牛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为目标,通过协会活动,构筑政府与企业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打造人力资源专业人士交流和学习的平台,推介、发展先进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方法和实践经验,并充分发挥行业内部监督与协调的载体作用,加强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全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管理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成都市金牛区人事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协会自觉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主要任务 一、维护行业利益,代表本协会会员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 二、反映会员呼声,接受会员投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参与全国性以及国际性的相关业务活动; 四、组织会员开展区域性的人才交流活动; 五、开展理论研讨等学术活动,推动会员间的业务合作、经验交流; 六、组织行业培训,传播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不断提高协会会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七、为会员提供交流的网站; 八、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统计、政策咨询, 促进行业内与对外的信息交流;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业务实施 协会主要业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拟定协会中长期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资格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加入本协会; 2、拥护本协会章程; 3、与本行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4、对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事业有突出贡献或热心参与的,经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由会长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并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个人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资格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热爱人才服务事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1、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内有突出贡献的领导、专家、学者; 2、致力于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发展的从业人员; 3、热心支持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入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协会两名会员推荐,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对协会工作参与、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获得协会帮助的权利; 四、单位会员可获得协会支持,开展有关人才交流活动; 五、会员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及行业的社会形象; 三、积极宣传协会宗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协会推荐会员;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400元/年;个人会员200元/年),有条件的,资助协会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会员证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籍 一、会员会籍按本章程第八、九条规定程序获得,自会长批准之日起有效。 二、会员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触犯法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担任大会主席。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或终止协会章程; 2、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审议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有关议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上述工作,如遇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视具体情况,也可以采用通信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产生办法 根据各方面会员的数量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然后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也可采取通信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为理事。 二、理事人选资格 理事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会员单位的负责人; 2、从事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有威信、有影响或学术上有突出成绩; 3、有时间、有能力行使理事职权。 三、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人数视协会发展规模,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产生。 四、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更新的理事,原则上不少于1/3。 五、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六、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2、制定、审查协会的工作计划; 3、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 4、领导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5、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信方式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6、决定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和协会形象者,做出处理决定; 8、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选举常务理事会;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 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三、常务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与理事会相同。 四、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行业内专业知识;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选连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秘书长代为行使法人代表职权。本协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会长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组织执行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人选,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必要时,秘书长可委托副秘书长代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暂设在成都市金牛区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协会事业发展以及开展会员活动等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财务情况定期向各会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之前,必须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协会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4年5月1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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